【海關總署】2022年第113號 (關于進一步明確報關單位備案有關事宜的公告)
日期:2022-11-17
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113號
(關于進一步明確報關單位備案有關事宜的公告)
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部署,規范和統一海關報關單位備案工作,為廣大企業提供便捷高效政務服務,海關總署現就進一步明確報關單位備案工作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分支機構備案應當符合的條件
(一)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條件:
1.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為以下市場主體類型:
(1)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
(2)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3)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4)個體工商戶;
(5)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2.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尚未辦理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備案或者臨時備案。
(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分支機構的條件:
1.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分支機構的市場主體類型應當為以下市場主體的分支機構:
(1)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
(2)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3)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2.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分支機構應當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分支機構所屬市場主體已經辦理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備案。
4.尚未辦理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分支機構備案或者臨時備案。
二、報關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備案應當符合的條件
(一)報關企業的條件:
1.報關企業應當為以下市場主體類型:
(1)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
(2)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2.尚未辦理報關企業備案。
(二)報關企業分支機構的條件:
1.報關企業分支機構的市場主體類型應當為以下市場主體的分支機構:
(1)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
(2)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2.報關企業分支機構所屬市場主體已經辦理報關企業備案。
3.尚未辦理報關企業分支機構備案。
三、臨時備案應當符合的條件
(一)下列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從事非貿易性進出口活動的,應當辦理臨時備案:
1.境外企業、新聞、經貿機構、文化團體等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
2.少量貨樣進出境的單位;
3.國家機關、學校、科研院所、紅十字會、基金會等組織機構;
4.接受捐贈、禮品、國際援助或者對外實施捐贈、國際援助的單位;
5.其他可以從事非貿易性進出口活動的單位。
(二)備案目的為從事非貿易性進出口活動。
(三)未辦理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進出口貨物收發人分支機構備案。
(四)未辦理臨時備案,或者已經辦理臨時備案且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之后的。
四、責令報關單位整改的情形
報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責令其改正,向報關單位開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見附件,以下簡稱《通知書》),責令報關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改正。
(一)報關單位名稱、市場主體類型、住所(主要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報關人員等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變更的;
(二)向海關提交的備案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海關監督和實地檢查的。
海關向報關單位開具《通知書》應加蓋海關備案專用章。《通知書》不適用公告送達方式,自制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其他方式送達。
直接送達的,由簽收人在《通知書》上簽字確認;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無法送達的,經辦關員應當在《通知書》上注明有關情況,并至少有2名關員簽字確認。
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責令改正通知書.doc
海關總署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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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海關總署網站